涉及到
非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其责任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由于其中一方
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失而导致了本次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方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若因为双方当事人各自存在的不同程度的过错导致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依据他们实际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及自身过错的严重性,可将他们的责任进行细分,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乃至次要责任。
再者,如果是各方均没有过错方,导致了这次交通
意外事故的发生,那各方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若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另一方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