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
房屋拆迁补偿款项的到达时间约为45个工作日左右。所谓
拆迁补偿,即是指
拆迁方按照《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者所进行的有效补偿。
其中,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乃是为了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主体的损失而产生,其具体计算方式为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设定档次,并以每平方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运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则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暂时移居他处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其计算标准依据居住条件给予相应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补偿费还可能包含奖励性质的部分,即通过激励措施,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如自愿选择迁居城郊、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各项目标数额的大小,往往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土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参照奖励性的原则加以制定。
最后,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可以由以下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二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具体计算公式可以表达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
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