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点,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先行建立起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完成缴纳费用后,用人单位或者是作为参保人员自身都有权利向新加入的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而新加入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收到相关的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会全面审议转移及接续申请的内容,对于满足本办法所规范的全部条件的,会向参保人员原来所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域的,
社保经办机构发出正式的同意接受函,同时提供与之相关的详细信息;如果发现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也会以
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者是参保人员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上述的同意接受函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需要尽快办理好所有涉及到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加入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收到参保人员原来所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过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之后,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所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且将最终确认的结果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者是参保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