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
刑事拘留之后,倘若公安机关确认其
犯罪嫌疑人具备
逮捕的资格,则他们将会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十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
批准逮捕的申请。若此逮捕获批,那么涉案人员将被正式
立案逮捕;反之,若检察院未予批准,公安机关便有权利对相应的
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比如改为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然而,这一程序的具体执行方式和时间,往往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人证言的收集状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变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十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