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间
分居以后,其赚取的收入通常被界定为属于个人所有范畴之内。然而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所获得的财物,则仍然会被视作夫妇双方的
共有财产。鉴于夫妇之间因感情不睦而导致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这一现实情况,要求对此类共有的财富进行平等且妥善的协商处理,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在这段非同寻常的分居期间,丈夫和妻子均可以自行处理自己所获得的财富,这无疑是一种充分接纳生活实际需要的做法。若在未来的某天夫妻能够重归于好或决定正式
离婚,那么这些财富也将按照法律规定,作为两者的共有财产来进行妥善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
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