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环境和操作中,未获得施工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资料专用章仅限于在企业自身内部技术资料管理或是提交审查施工文件等事项上发挥作用,而无权行使设立、改变或消除
债权债务的权威性。资料专用章并不能被运用来签署涉及外部签订的繁琐合同,同时也无法体现出施工方具有订约的真实意图与意愿。
然而,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履行实际状况而言,若发生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判定机关仍有可能会选择采纳、认可资料专用章所具备的对外效力,进而判决该合同具备法律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