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
十级工伤的
赔偿标准为:向伤者发放一次性
伤残补贴,金额相当于七个月的个人平均
工资水平。而在此所提及的个人工资,特指伤者在遭受
工伤或罹患
职业病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月平均工资。若伤者的实际工资高于其所在地区职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则应以该地区职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计算基数;反之,若伤者的实际
工资低于当地职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便应以当地职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基数。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条例还特别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凡是因工作导致身体残疾的职工作为七至十级别伤残,均有权享有以下权益: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获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部分资金的计算标准为:
七级伤残对应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对应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对应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对应7个月本人工资。
另外,员工与雇佣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员工方面自愿选择结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
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也需随即发放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具体的标准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