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为三至十四个自然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十日内。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拘留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导致
被拘留人获得释放。事实上,是否能够获得释放以及何时释放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调查进度,以及是否依法提出并经检察机关批准进行
逮捕。若
侦查机关评估认为被拘留的嫌疑人没有必要继续
羁押或者其涉案
证据不足以支持逮捕请求,则有可能做出释放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