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市民在向各类金融机构申请
住房贷款后,若欲提前偿清
债务,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被视为
违约行为,许多银行亦未对此类现象附加任何
罚金。
然而,对于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最终仍需依据
当事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所签署的
借款合同内容予以确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
借款人希望提前归
还贷款,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这同样取决于各大银行的相关政策规定。近期,交通银行发布了一份公开声明,明确表示自11月起,其将对个人
按揭类贷款以及个人线上
抵押贷(消费)的
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在此之前,对于部分提前还款的补偿金,银行每年会给予一次免费豁免,从第二次开始则按照提前还款本金的1%比例收取补偿金。然而,在新的收费标准下,免费的豁免机会已经取消,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借款人选择提前
偿还贷款,就必须按照提前还款本金的1%比例支付补偿金。据我们了解,目前其他各家银行尚未出台类似的规定,因此,是否需要缴纳补偿金,主要还是要看各家银行现行的实际政策如何规定。
《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七条【提前偿还借款的
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
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之前向
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