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社会保障义务为抗辩依据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雇佣关系,则有权请求劳动仲裁机关出面调解,同时向用人单位索要
经济补偿金,具体额度参照工作年限,1年内可获得1个月的平均
工资报酬。
(2)在认定经济补偿金额时,应按照劳动者实际服务于该用人单位的时间长度,以每满一年为周期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月份的平均工资做为经济补偿;6个月至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向劳动者发放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对于未能如期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勒令其限期整改,否则将面临应缴社会保险费用额度的1倍到3倍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也将额外受到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款
处罚。
(4)如果用人单位未能缴纳员工的
社保费用,
调解员可考虑通过提高劳动者工资等方式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责任。
另外,企业对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一事也是
违法行为,因此劳动者也有权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
双倍工资。当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提前解除与劳动者已
签定的
劳动合同时,除需要负担经济补偿金
赔偿外,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上述
赔偿金,其额度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但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5)在劳动者为公司服务满1年后,用人单位还须向劳动者发放一定数量的
失业保险金。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
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还必须依法向劳动者发放
加班工资并追加赔偿金。在公司
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应当向员工足额发放剩余工资,并追加赔偿金。如以上各类纷争无法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
当事人可提请仲裁处理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