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若
借款合同中明确标注了各期还款的具体日期,那么借款的
诉讼时效便应从该还款日期次日开始计算。
(二)若借款合同并无任何关于还款日期的相关规定,这便意味着这份合同是属于履行期限尚未明确的范畴之内,因此,
债权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向
借款人提出履行
债务的请求,但是必须给予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来实现还款。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诉讼时效的
起始时间,实际上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1、当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
催款通知时,借款人当即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债务,然而实际上并未能如约履行,此时,诉讼时效应当自催款通知次日开始计算。
2、如果
当事人之间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了一份明确的履行期限协议,实际上,双方已经通过此举改变了原有的
合同条款,将原本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转化为具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那么,当借款人在该
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应当自该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3、当债权人向借款人提出一次性还款的请求,而借款人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并且还表达出否认债权存在的意愿,那么,诉讼时效应当自该拒绝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4、在债权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而借款人并未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了一段宽限期以供借款人履行债务,在这段宽限期结束时,无论借款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事实上借款人未能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当自该宽限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
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