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商业场所行窃并不等同于室内
盗窃行为。
根据当今社会的相关法律
法规,倘若有非法侵入且供给他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与外部环境相对独立的住宅进行盗窃活动,应当被判定为“
入户盗窃”。而店面这个特殊场所并不符合家庭生活的定义,也并非是与外部环境相对独立的住所。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
枪支、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
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
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
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