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案件详情进行判断与决定。在受理和审理根据第
一审普通
诉讼程序的案件过程中,应在自案件
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整个审理工作。若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如期完成,经过法院院长的慎重考虑并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至多六个月;但如果仍需继续延期,则必须上报请求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此时方可获得再次延长
审理期限三个月的权利。而对于使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