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东莞地区的
解雇员工赔偿规定,其具体实施方式为:
根据
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以每年为单位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可享有一次,向该劳动者发放相应月份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了六个月但不满一整年的话,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如果他工作的时间还不足六个月,那我们将向他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额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所发布的关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我们向他
支付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将会是如此水平的三倍,且这部分
补偿金额的期限不能超过12年。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3、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4、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