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原告的
劳动者有权
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2.劳动者可以于
诉讼审理期间向受理本案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若法院经过慎重审议后认定申请人确实面临经济困境,或者有充足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具备
拖欠薪酬或逃匿行为的可能性,应当适当减轻甚至豁免劳动者所承担的
担保责任,同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以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
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
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
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