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
交通事故且未能获得理赔,欲诉诸法律手段进行解决,首先须向具有合法
管辖权的法院
递交相关证明文件,以明确自身符合
诉讼条件。关于交通事故的
证据材料,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由
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连同
病历以及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就患者
误工时间出具的证明,以及雇主为
当事人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于证明
交通费用的正式发票;
(4)受害者及其
近亲的
户籍证明,若受害者为
农村户口,则应尽可能提供
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并且拥有稳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者
丧失劳动能力或
伤残程度的证明;
(6)被
抚养人和受害者之间存在近亲关系的证明,同时还需提供被抚养人为
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例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以上所列各项证据材料需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适当增减,并按照
民事起诉状的数量要求提交至人
民法院。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