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关于
诉讼费用缴纳的相关
法规制度,关于因
债权债务产生的
民事诉讼,诉讼费用将由最终的
败诉方
全权负责承担。
然而,若
诉讼过程中涉及委托律师进行
代理,则律师服务费用将由委托人自行负担。唯一例外的是,若
胜诉方主动愿意承担诉讼费用,则败诉方可免于承担。在诉讼案件中,律师服务费用通常是由聘请律师的一方
当事人来支付。然而,在某些特定类型的
民商事案件中,若当事人一方成为被告后,经过
律师辩护并成功战胜原告时,该方有权向原告索取该
类别费用(即,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另一方当事人
追讨为案件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
债权债务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
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服务费用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