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在申请取保候审后,其法定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工作不得间断。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同时,解除取保候审时需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据此,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等待审判期间能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私下接触等等。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执行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因此,在各个阶段中,取保候审并非必须亲自参与,但若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执行机关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调查等程序,那么被取保候审人就必须依照执行机关的指示前往指定地点。若被取保候审人未曾违反任何规定,并且执行机关也未曾要求其前往指定地点,那么被取保候审人便可自行安排日常生活,但仍需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执行机关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