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蓄意挑起事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者,可被认定为
寻衅滋事罪。若某位人士的行为恰好符合该法律条款所描述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那么其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辱骂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我们需要对辱骂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是否扰乱了社会
公共秩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剖析。若辱骂行为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且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这种辱骂行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然而,是否构成
犯罪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辱骂的内容、方式、对象、场合、影响范围及后果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若辱骂行为并未达到“情节恶劣”或未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实质性的破坏,那么其可能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我无法获取到具体案件的详尽信息,以上分析仅基于法律条款的一般性解读。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构成犯罪将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
证据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