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
申请离婚时不愿等待三十日的冷静期,可考虑通过司法程序的途径以寻求快速解脱婚姻束缚。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夫妻间的合法
离婚途径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分别为协商离婚及诉诸司法程序。在实际情况中,无论是因争议焦点无法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都可能选择采取
诉讼离婚的途径。
依据现行法令的规定,如夫妻中有任意一方希望终
结婚姻关系的,可交由特定的组织先行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结果未能达成圆满成效亦或无调解可能,则须直接向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状。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这起
离婚诉讼案后,须先经调解程序;倘若发现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调解已失去其作用,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批准
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