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亲属担任陪伴
监护之责,且该亲属无经济
收入来源,应依据当地对护工提供同等服务级别所应获得的
劳动报酬为基准,进行相应计算;反之,如亲属具有稳定收入,则应参照
误工费用的相关规定,计算出误工费额度。
具体来说,误工费将基于受害者的误工期以及收益情况予以核算。误工时长参考就诊
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若受害者因伤导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工作,误工时长可计算至定残前的最后一日。对于拥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金额来计算;若受害者暂未具备固定收入,便需参照其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认定;倘若受害者无法充分证明自身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区域内相同或近似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
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