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强奸罪属于采用强迫、威胁等方式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之
犯罪。即便在这类恶劣行径之后,男女双方法律地位转变为情侣关系,亦无法改变强奸罪的既定事实。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在于
行为人在实施性行为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强制、恐吓或其他不当手段,而非关注于事后双方感情状况的演变。若已发生强奸行为,无论双方后续是否建立恋爱关系,都无法改变强奸罪的本质属性。因此,强奸行为发生后成为情侣并非构成强奸罪的法定
免责事由。强奸罪的成立与否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在进行性行为时是否运用了强制、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而非取决于事后双方情感状态的变化。综合以上论述,强奸行为发生后成为情侣并不会影响到强奸罪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