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设赌场,涉及到的
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根据中国
刑法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并且需要承担
罚金责任,同时依法没收用于进行非法赌博活动的赌资。在此次案件中,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于
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存在实施了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作为其谋生手段的行为。关于“开设”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应该采取广义的解释方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通过经营性手段为赌博者提供赌博场地,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从而供他人进行赌博的行为之外,还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人,接受投注的行为,以及通过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但参与者并不集中在同一地点的情况,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然而,如果仅仅是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的场所使用费用和服务费用,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