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未能达成款项支付协议并需要结案之事宜,
处理方式如下:依法进行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经
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人
民法院有权据此裁定终结
执行程序。如
被执行人为确实无力履行
债务,则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然而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任何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
当事人均可考虑重新
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
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