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期限之起始计算时间问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不是自签署相应文件之后的数日便开始计算,实际上是从正式决定进行
取保候审之时起算的。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某类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具备专门规定的特定条件时,包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有权机构在内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对于相关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不得予以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