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以及
名誉权、荣誉权等重要
人格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之时,该
受害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加害方提出
精神损害方面的
赔偿请求。对于那些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
赔偿金额可以划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及1万元这五个不同的档次;而对于一般的精神损害,则可以按照8000元、6000元、4000元以及2000元这四个层次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国家赔偿案件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
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错判
罪名、
刑罚轻重、
羁押时间;
(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