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专事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等营利性质活动的
机动车辆来说,由于无法继续进行相关业务活动而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被
侵权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侵权者予以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