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皆属于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针对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
强制措施以此来确保
诉讼工作能够顺畅地进行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手段各自的实施期限均有所延长,取保候审最长可达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则可以长达六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内,必须持续对相关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理等程序。倘若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时限,那么就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然而,该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开庭是否需要将其重新收押,但是从取保候审的本质属性及其目的来看,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初衷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能在不受
羁押的环境中接受法庭审判,从而避免对他们的基本
人身自由权产生不必要的限制。因此,除非存在特殊规定或特定情形,否则在一般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开庭并不应该将其重新收押。总而言之,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开庭通常情况下是无需将其重新收押的,除非有其他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了此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