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怀孕并非必然导致
取保候审义务的执行前提条件,然而鉴于人权及特定生理状况所存在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法律往往会对此予以充分考量。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妊娠期,法院或公安机关有可能依据其身体状况来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一决策主要受到案件性质、嫌疑人
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