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建立在
工资总额基础之上的。经过费用扣除之后,才能得出
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居民个人而言,他们的综合所得应当按照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依次减去合计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款项,最终得到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则需要先去除月度收入中五千元的费用,而余下的部分才被认定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些都是进行
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所必须考虑到的。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