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准
取保候审之后,您需要严格遵守这一阶段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随传随到,全面积极地配合公安司法部门的各项工作。
同时,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需要遵循以下具体要求:
首先,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其次,如果您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请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当接到
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信;限制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