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以下的规范原则进行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定:
首先,如若一方可
归责于自身的过失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则需负有全责;若事故中有人触犯
逃逸罪名,并因此而导致现场状况的变化、
证据的消失,乃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件事实的追溯产生困难或根本无法考证,那么违规者将被判定为全责;反之,如果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同样需要承担全责。
其次,在涉及到两个或更多的当事人的情况下,如果他们都存在过错,那么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性,将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发现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且该事故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那么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