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若
行为人所实施的
违法规行为已然触犯
刑法并经由人
民法院评审判定后判决适用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严厉
刑罚时,倘若在该情况下
行政机关先前已针对同一行为对涉事人员施加了
行政拘留的惩处措施,那么,此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将行政拘留产生的时间予以相应地折抵为
刑事拘留的期限。换言之,若某位人士由于同一行为而同时遭受了行政拘留的
行政处罚以及构成
犯罪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双重打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时间便可依法折抵为
刑事拘留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
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