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盗窃行为的案件而言,如果得到
受害人的谅解和
撤诉,是可以考虑免于
起诉处理的。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这种情况仅限于盗窃这一类型的案件,即
自诉案件。如果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原告选择撤回
诉讼,那么相应的
司法程序就可以到此为止。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轻微
刑事案件中,通过和解来化解纷争后,检察机关也有权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对于许多类似的
公诉案件,即使原被告双方存在和解意愿,检察机关仍需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