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被移交到其进行
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自然月之内,即30天内,依法作出是否
提起公诉或不予
起诉的决定。若遇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况,在一个月之内无法完成此项工作,必须经过该院检察长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至15个工作日左右。针对检察院在收到相关案件后需要在一个月时间内,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来对案件作出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或终止
诉讼程序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