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省级行政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原则上可获准返家住宿生活,然而必须严格履行特定的限制义务,例如不得擅
自离境或未经核准许可的离境行为,具体内容将视案件的实际情景和由
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