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都是由
败诉方承担相应的
诉讼费用。若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仅获得部分判决胜利而仍有败诉部分的,则败诉方需要对自身
胜诉部分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具体至
交通事故案件中,当
肇事方所驾驶的
机动车辆已购买有效的
交强险时,受害者可选择将肇事方及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起诉。
然而,当法院完全支持原告所有的
诉讼请求金额时,自然应当由肇事方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反之,倘若法院并未全盘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那么获得法院支持的部分
赔偿金额则应由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至于未能得到支持的那部分,还需由您自行承担对应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