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在缔
结婚姻之前,某位人士便已经存在了一定数额的储蓄资金,那么这些金额在婚后将被视为独立的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有财产。换句话说,当面临
离婚事件时,这笔婚前储蓄依旧被界定为其个人的资产,而配偶一方则没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其进行所有权的分配和分割。除非在婚后,男女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达成共识,同意
婚前财产将会成为共同拥有或部分共有的形式,此时,原本属于婚前的储蓄款项才会经由
民法典的认定转变为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的
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
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