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女方享有请求返还
彩礼的权利,然而,这需要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女方才需将婚约期间男方给予的彩礼予以退还:
第一种情形为男方因婚前支付彩礼而在
离婚之后的生活陷入困境;
第二种情形则是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
结婚登记程序,但是在共同生活方面并未取得真正意义上的进展。因此,只要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
当事人均未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便无法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