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
赔偿问题时,并不仅仅依赖于保险公司,一般的
处理方式是在出现
交通事故后,依据交通警察部门的责任划分来明确
赔偿责任。当事故责任被判定为“全责”时,被保险方需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在其投保范围内提供相应的赔偿,而对于超过该范围的赔偿费用,则须由车主自行承担。若责任判定结果显示责任在对方,那么
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
保险理赔责任。倘若车主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导致车祸发生,根据
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可能会面临不予赔偿或仅给予部分赔偿的情况。在车主负有全责的情况下,他必须承担起所有的赔偿责任,通常按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伤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
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
残疾赔偿金以及
精神损失费等等。
此外,对于造成的
财产损失也需在
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