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农村房产争端中,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双方
当事人之间积极自主地进行沟通与磋商,以达成彼此均能接受的和解方案;
其次,也可向地方政府及其负责相关事宜的管理机构提出
申诉,请求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介入,以期妥善化解矛盾;
再者,还可以选择向特定的
仲裁委员会提交
仲裁申请;
最后,当其他途径如协商、调解无法有效解决
纠纷时,还可以选择向相应的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借助法律手段,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
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
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