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选择自行辞去工作,将无法获得
离职补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
劳动合同条款,在
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由于
劳动者个人原因自愿离职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向雇主请求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假如存在未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或者未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并全额地支付劳动者
工资等雇主方面的过错原因,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被迫做出离职决定时,便有权向雇主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雇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在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这笔款项的性质属于补助性质,并不需要
行为人存在任何过错或者
违法行为,因此适用于雇主与劳动者之间
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
裁员)以及
合同终止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