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阐述,涉及界定危害行车安全罪责的
法规定刑期为
拘役,并附加罚款。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
追诉时效普遍适用的原则,针对时效期限已经过期的
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将不再施加
刑事处罚。但值得重视的是,对于像危害行车安全罪这类特殊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追诉时效。因此,在理论层面上,若危害行车安全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则有可能不再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危害行车安全罪可能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例如交通
肇事罪等。如果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
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应按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处罚。这就意味着,即便危害行车安全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只要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仍然有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虽然危害行车安全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从理论上讲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