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上下班通勤途中遭遇的不测事件中,若涉及到如交通事故或城轨、客轮渡、列车等公共运输工具事故且被证实为员工本人不负事故
主要责任者,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
工伤范畴;而若被认定为员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主要责任方,那么便无法被归类于工伤行列。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