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
法规所允许的情况下,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存在着中止的可能。这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况之上:当出现无法预知、无法克制和不可避免的
意外事件——也就是所谓的“
不可抗力”时;或者当相关方由于确凿且合理的理由而无法按照法定的时间期限向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时。
值得注意的是,若导致中止
仲裁时效的因素在相关因素得以消除后的次日,仲裁时效将能够恢复其正常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