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之规定,员工在结束上一份
雇佣合同之后再度返回职场时,他们将不再经历
试用期的阶段。即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
劳动者之间,仅仅能够设定一次试用期,原因在于,该劳动者已在上一份
雇佣关系中展现出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故而再次约定试用期对他们来说并不公平,因此,这也是为了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就业环境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