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也只能属于具有独立主权资格的国家机构或者属于农民群体所组成的集体组织。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土地归类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形式,因此,除依据法律
法规明确划分为国有领域之外,所有农村以及城市近郊地区的土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持有;
至于宅基地、自留地及自留山等特定区域的土地,其所有权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相反,城市市区内的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
纠纷或疑问。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并非纯粹的私有财产拥有方式,而是以国家为主导,
集体土地为协助管理的体制形式进行运作,而
承包权并不能作为一种
继承权益进行传递。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