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唯一住宅拍卖安置费的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当法院对唯一住房实施拍卖程序时,必须为
被执行人和其所
扶养的亲属预留一笔特
定金额的款项,以用于支付他们在租赁期间所需的租金。这部分租金通常会覆盖5至8年的时间。待成交事项确定之后,法院将会发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
裁定书,同时,被执行人需要携带《拍卖成交确认书》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
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
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