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到的股票等证券类财产应根据其性质判定为
共同财产并进行公平分配;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各自通过劳务付出、领取薪资和获得其他形式的报酬所累积的所有财富,也同样应当被认定归属为彼此共享的
夫妻共有财产。即便在婚姻生活中其中一方赋闲在家未从事任何工作并且无任何
收入来源,但若对方作为企业高层管理者获取了高额年收入达数千万之巨,那么这笔金额仍然应当被视为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