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
安置房所涉及的
土地出让金事宜,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该费用需由受让一方承担。受让方必须在签署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向前者全额支付所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而言,若开发商领会这一法规精神,并全面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就有权利用
国有土地新建
商品房并开始销售推广。
然而,倘若土地的使用者意图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预设的土地用途,那么他应事先征求
土地出让方的理解与许可,并得到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城市规划部门的双重核准。此后,他们应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条款,对原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修改、
重签,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按流程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